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

徐显明 || 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根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研讨”之一)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中,系统深刻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为了以多学科学术研究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2023年5月,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主办了北京大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多方面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本期先行刊发徐显明、钱乘旦、陈学明、罗方述、桑玉成、孙蚌珠、冯仕政7位与会学者的学术见解,以飨读者。

1.jpg

作  者:徐显明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这其中就包括“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主要从以下维度展开。

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维度

人类法治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法治的重要性。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理方式。人类过去的一切发明,重在征服自然,自从有了法治,人类开始征服自己。法治是野蛮和文明的分野,有了法治人类才开始走向文明。

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史是法治和人治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中国的历史是这样,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也同样如此。人治和法治关系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都是法治化国家,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分析各现代化国家可以发现,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城镇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如果法治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则国家难免掉入各类陷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维度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我们的法治是在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废除了伪法统的基础上重新建设的。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法治建设,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这是法治建设的初创阶段。这段时期通过了法律性文件731件,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第二个阶段,195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二十年是法治松弛的阶段,前十年法治处于徘徊状态,后十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第三个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这段时期,是恢复法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段。第四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这四个阶段的经验表明,国家的兴衰,与依法治国息息相关,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中可以得出结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三、法治的一般原理维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哪里?我们的“工具箱”里有若干“工具”,在这些“工具”中,依法治理是最优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依法治国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特殊地位。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目标性,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动力性,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根本性和引领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有若干重要创新。第一个创新是形式上的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是专门讲法治的,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把法治问题作为单独篇章进行谋篇布局,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第二个创新是内容上的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重大理论上有若干创新。其一,党的二十大报告用六句话概括了十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一句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预示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厉行法治的决心越来越坚定。就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一样,我们走法治道路也已经不可逆转。其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是一个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时曾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在逻辑上就把党的领导与国家各项工作打通了,换言之,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与国家各项工作全面法治化。其三,对法治价值观的深刻揭示。以什么为中心来开展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工作,再次揭示了法治共同的价值观。过去我们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司法的要求;后来扩大到让人民群众在每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立法的要求;后又扩大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执法的要求。所以,司法、立法、执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都要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因此,这就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其四,对人权问题的再描绘。以往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关于人权的表述都比较简洁。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甚为丰富:“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一表述应当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的论述结合起来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本质要求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专门讲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解释,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五个坚持,过去表述为“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发展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一个重大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的全部表述中,这个创新是最具全面性、根本性和深远意义的创新。

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学界在分析中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时,关注到两个现象:一个是东部和西部的差别,这是生产力之间的差别。东部地区在人才、技术等方面比西部拥有更好的资源。一个是南方和北方的差别,这是生产关系实现方式上的差别。南方和北方在人才政策、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等生产关系方面都存在差别,而这些差别集中反映为法治环境的差别。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用九个字概括了法治的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法治的这一保障作用。法治的一般原理也表明,必须选择法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原文链接:徐显明 || 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根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研讨”之一)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